佃西重劃區收賄案 郭信良判13年 | 刊登日期:2024-11-29
| 【記者陳淑女台南報導】台南市前議長郭信良涉佃西重劃案向廠商索賄一千三百萬元被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十三年,檢察官認為不但刑度判得太輕,且法院未採認郭藉勢勒索財物罪,其判決認事、用法有誤,對郭案被告提起上訴。
檢察官上訴對象有三名被告,包括郭信良、高進見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處十三、九年;廠商廖堅志行賄部分,自首判免刑。檢方認為,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均多次表示,礙於郭貴為議會議長,擔心郭會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他才「不得不」同意給付郭、高賄款,在在說明因郭的身分、權勢受到壓迫,違背其意願的決定,自應認郭、高所為,已造成對廖自由意志的壓迫,致廖不得不順從的情形,應已構成貪汙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是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違誤。
另外,郭信良、高進見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量處刑度,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二人目的,原審量刑是否妥適,有再行斟酌餘地。至於廖堅志行賄罪部分,檢調發覺廖向郭、高行賄後,才坦承行賄犯行,不符自首要件,惟原審依自首規定免除其刑,自難認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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