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覆議 公文送至立院 | 刊登日期:2025-02-03
| 【記者蘇強臺北報導】立法院會去年底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並在春節前修正條文送至行政院。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二日表示,行政院已於二日午後以電子公文將覆議函傳送至立法院,並且由行政院秘書長龔明鑫將紙本覆議函親送至立法院。
根據三讀通過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內容,明定提議罷免和連署罷免者,必須檢附身分證影本。不過,此案雖於去年底三讀通過,立法院直至一月二十四日下班前,才把修正案送交到行政院,行政院在當天傍晚召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將依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在法定期間內移請立法院審議。
李慧芝說明,考量送件期限及送件程序對兩院公務人員產生的影響等因素,行政院二日以電子公文將覆議函傳送至立法院,此外,為求慎重,也由行政院龔明鑫秘書長親自將紙本覆議函,遞交至立法院。
李慧芝表示,行政院期待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
依規定,立法院必須在覆議案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若適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沒有在期限內決議的話,原本的法律案、預算案就會失效。若立委重新審議,全體立委之中,半數以上的立委仍決定維持原案的話,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決議。 |
|